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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用具十大创新机型评审管理办法
2011-03-01 返回列表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社会的指示精神,推进燃气用具行业的技术进步,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燃气用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用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燃气烤炉等各类以城镇燃气为主要能源的器具。创新机型是指燃气用具产品整机在应用技术、内部结构、配套装置、外观等方面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负责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产生"十大创新机型",并推进"十大创新机型"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十大创新机型"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证、公平、公开的原则,按年度评选。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十大创新机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本土制造的产品,品牌不限。

    2、企业拥有相关专利证书。

    3、申报机型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研究立项、研发试制、产品鉴定等各阶段的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4、申报机型必须有国家级检测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5、申报机型必须已经批量上市销售。

三、评审程序

第六条  根据"十大创新机型"评审办法条款,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十大创新机型"申请表,连同有关证书、资料寄中国五金制品协会。

    第七条  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将企业填报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后,提交评审组。

    第八条  "十大创新机型"评审组依据评价细则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价标准

       依据申报机型的企业的综合实力、研发能力、产品科技创新评价、质量评价等四个方面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审结果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的名义授予"第X届(20XX年度)中国燃气用具行业十大创新机型"称号,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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