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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行业协会定垄断行规最高罚50万
2009-04-29 返回列表
   国家工商总局4月28日发布《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通过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等组织本行业达成垄断协议,最高可罚50万元,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撤销。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主要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进行垄断。根据规定,除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也被认为是垄断协议,属于禁止的范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5种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经营者与交易人不得达成4种垄断协议,包括限制交易区域等。如违反规定,除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垄断协议还未实施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行业协会的4种行为视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召集行业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沟通、讨论、协调等便利条件,等等。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可提请有关部门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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