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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在香港签署
2009-05-11 返回列表
  经国务院批准,5月9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六》"),该协议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签署仪式。

  《<安排>补充协议六》在《安排》及其五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在20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其中对法律、建筑、医疗、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8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比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同时新增加研究和开发服务、铁路运输服务2个领域。此外,双方还将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并在税收、建筑、房地产和印刷领域提出了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的相关措施。

  CEPA签署以来,在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CEPA的实施提高了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刚刚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六》,在法律、公用事业、视听、银行、旅游等敏感领域采取了开放幅度较大的措施,配合了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促进了香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为香港同胞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将为内地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有利于香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CEPA有关规定,积极落实CEPA各项内容,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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