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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
2009-06-15 返回列表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公布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8件;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等12件。这项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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