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发布文号】商产出函[2009]463号
【发布日期】2009-0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企业: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司拟对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3号公告)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企业和调整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8月5日前报至我司。
二、具有2009年度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并将书面同意证明一并上报。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
联系人:沈庆、张文俊
电话:010-65197546、65197577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zhangwenju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