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查处与打击。为将昆明打造成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昆明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将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等机制外,在罚款上,也将按照规定的上限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100万元(原处罚标准为20万元)的罚款。
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关闭,依法断水、断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现今停产停业,断水、断电,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强制实施停产、关闭、断水、断电。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向环境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坚决依法查处,责令停产、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金企业一次性违法排污 永久性退出市场
按照昆明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实施意见》建立了5项制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治。
●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昆明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上,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
● 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取缔制度。对于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建立违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和永久退出市场制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罚款。
● 建立违法排污"黑名单"曝光制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全部记入"黑名单",在昆明市范围内通报,并设立"曝光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其中,对于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在昆明本市范围内强制性退出市场,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再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引起环境公益受损或者威胁公益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